處罰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細則內容摘錄自住建部文件附件。小編予以摘錄,供大家參考。
1建設單位
序號 | 處罰項目 | 對責任單位處罰 |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
1 | 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2 | 明示或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3 | 施工圖未經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4 | 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設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5 |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 | 《質量條例》第六十九條 | 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
6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工程主體和承重結構 | 《質量條例》第六十九條 | 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7 | 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或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將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驗收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八條 | 處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罰款 |
8 | 工程竣工驗收后沒有及時辦理備案手續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9 | 未按規定移交工程項目檔案 | 《質量條例》第五十九條
| 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2勘察單位
序號 | 處罰項目 | 對責任單位處罰 |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
1 | 未按照工程建設強性標準進行勘察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三條 《設計條例》第四十條 | 1.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責令停業整頓; 3.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 |
3設計單位
序號 | 處罰項目 | 對責任單位處罰 |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
1 | 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三條 《設計條例》第四十條 | 1.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責令停業整頓; 3.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 |
2 | 未根據勘察文件進行設計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三條 《設計條例》第四十條 | 1.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責令停業整頓; 3.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 |
3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三條 《設計條例》第四十條 | 1.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責令停業整頓; 3.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 |
4施工單位
序號 | 處罰項目 | 對責任單位處罰 |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
1 | 不按設計圖紙施工 | 《質量條例》第六十四條
| 1. 處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罰款; 2.負責返工,并賠償造成的損失; 3.責令停止整頓; 4.降低資質等級; 5.吊銷資質證書。 |
2 | 違反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 ||
3 | 偷工減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 1. 處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罰款; 2.負責返工,并賠償造成的損失; 3.責令停止整頓; 4.降低資質等級; 5.吊銷資質證書。 | |
4 | 未按規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未對有要求和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進行取樣檢測 | 1.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2.責令停業整頓; 3.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 | |
5 | 不改造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 | 《質量條例》第六十六條 | 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5監理單位
序號 | 處罰項目 | 對責任單位處罰 |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
1 | 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七條
|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3.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 |
2 | 將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七條
|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3.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 |
工程質量建設單位擔首責!
2018年3月住建部印發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2018年工作要點》的通知(建質綜函[2018]15號)。通知明確提出:
強化建設單位首責:嚴格落實各方主體責任,強化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全面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
對涉及工程質量安全的多項內容進行了規定,重點突出:在嚴格落實各方主體責任中,強化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并且全面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推進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建設,通過市場手段倒逼各方主體質量責任的落實;強化事故責任的追究,嚴格執行對事故責任企業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規定;
針對嚴峻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2017年8月住建部下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通知(建辦[2017]56號),通知明確建設單位擔首責: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要承擔首要責任,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